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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
近日,长安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长安镇长青南路的某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有机硅粘合剂属于危险化学品且不在许可范围内,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300元(壹万伍仟叁佰元整);
(三)处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共计人民币115300元(壹拾壹万伍仟叁佰元整)。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一百条 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